风险防控
浅析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法律保护及防范对策
    2014-12-26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行业调控力度的加大,民间资本逐渐活跃起来,其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成为融资领域不可或缺的补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民间借贷的特点、潜在风险及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发案原因和社会危害作一浅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与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手续简便化。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2.获取资金快。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至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3.借贷条件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及需用钱的个人和中小企业。
  4.使用效率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于个人和中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二、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和社会危害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形式的民间借贷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抵御风险能力差。相比银行信贷的高要求和民间借贷的不安全性,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已成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途径,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型的便捷融资渠道,但是在经营中却比银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一是潜在的客户风险。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的客户多为银行贷款审核筛选后不符合贷款的客户,其最初是想向银行贷款,因其不能完全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或者曾有不良征信记录,被银行拒绝后转向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二是不能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的公司不能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给公司对放贷对象进行贷款调查和风险防范等增加了难度,对其贷款存在一定风险。
  (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的监管部门不明确。由于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经营金融业务,又不属于金融机构,工商、银行、银监、公安、政府金融办在不同的环节均可对以上公司进行监管,无日常监管部门和管理部门。
  (三)从业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由于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是近年来才陆续兴起,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规范的招收人员准则,招收员工的一部分是银行界人员,一部分是临时凑合起来的人员,其中不少是公司管理层的家属,易发生利用职务犯罪。从业人员和素质普遍偏低,缺少应有的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更不具备复合型的、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
  民间借贷不加以规范,将会产生极大的社会危害:
  (一)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
  (二)容易引发刑事案件和社会矛盾。民间借贷易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由于这些案件涉及受害群众人数众多,被骗金额较大,有的人员倾全家之所有,也有的东借西凑,被骗之后自然苦不堪言,而引发上访、缠诉等社会问题,并极易导致伤害、非法拘禁等其它刑事案件的发生。近几年来,我市长江埠地区接连发生以“民间搭会”为由的非法集资行为,受害群众人数高达上千人,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也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不和;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公司倒闭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我市又发生两起涉案价值上亿元的涉及“融资”的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骗取我市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高达5亿余元,终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最后举家携款潜逃;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许某更是胆大妄为,以签订认筹协议为幌子,非法吸收1000余人近1亿多元资金,最终身陷囹圄。
  三、涉及“民间借贷”引发案件的发案原因
  1、非法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抓住部分企业或个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短期内可以提供高额贷款为诱饵,以需先支付诚意金、保证金等为由,诈骗借款人或借款公司钱财;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借款,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以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贷款。
  2、高利放贷者往往与黑恶势力勾结,易引发暴力刑事犯罪。民间借贷中一些借高利贷者因到期还不了款,放款者为了追讨高利贷,往往与黑恶势力相勾结,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引发非法拘禁、威胁人身安全、绑架、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3、刑民交错,引发隐患。民事借贷纠纷由法院受理并裁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现实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往往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此,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不愿走民事途径,而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解决,并由此引发刑事案件。
  4、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群众不懂法,或对法律认识不到位,不知道所从事的借贷行为已触犯法律;有的群众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被高额收益诱惑导致上当受骗。
  四、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防范对策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因此,民间借贷必须做到“五要”,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订立协议;利率要合法;要提供担保;要及时催收到期借款;要运用法律武器追款。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发挥法制宣传的职能作用,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使借贷双方依法理性对待和处理债务,规范借贷、规范经营,提高群众防范风险的意识。
  2、加强情报收集和舆论引导。民间借贷的风险大,一旦脱轨,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严重的。作为公安机关事前要有灵敏的嗅觉,及时掌握、预测各类风险性和不稳定因素,提前为领导谋划防范做好参谋。对查办的经典案例,要充分依托新闻媒介,以案说法,充分表明公安机关打击整治非法集资活动的决心,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资金掮客的惯用伎俩和手段,帮助群众认清风险、理性投资,从源头上挤压非法集资类活动的空间。事后更应加强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的搜集工作,加强网络监控,做好舆情引导工作,防范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在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实惠,让失信的人受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强化诚信教育,促成企业、群众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
  4、金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解决中小融资难的问题。民间借贷异常火爆,关键是有急需资金的需求方。所以在督促大型银行强化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降低门槛的同时扶持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作用,缓解其融资难的问题。
  5、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目前庞大的民间资金,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引导、监管工作。要及时制订规范民间信贷的管理办法,让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通过法律建设让放贷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6、部门联动,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强化部门职能,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法院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有部分证据证明有高利贷嫌疑的以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线索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搜集,组织专项打击整治,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以借民间借贷为名实施合同诈骗、专业资金掮客、从事金融票据买卖、以及暴力逼债、非法拘禁、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