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申请
入会流程和须知: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书,接受本会理事会的入会指导和审查。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明,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不批准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使用协会的统一标识、统一合同文本;
(八)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市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不暴力催收债务;
(三)按行业要求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合规合法使用银行账户,建立并落实信息披露、财产分类和拨备制度,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四)遵守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按照要求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相关信息,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加强单位员工行为规范和业务素质教育,督促员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不从事相近或同业业务;
(七)接受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八)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保证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促进民间资本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青岛市民间融资机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备案、依法注册登记、开展相应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严格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和行业公约,在公平、平等、自愿和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严格执行山东省、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不暴力催债。
第五条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导,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不签订阴阳合同,不搞账外经营。
第六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从会员整体利益出发,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会员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七条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八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组建专业、理性、诚信的经营团队,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升抗风险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有效可行的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及业务数据、报表等信息,向股东和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
第十条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规定签订合作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合规合法使用银行账户;不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第十一条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从业人员自觉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员工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促进从业人员熟悉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和相关金融知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规范使用统一行业标识;注重员工仪表形象,做到着装规范,举止大方;与客户交流用语文明,办理业务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四条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互相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支持业内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不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自觉维护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以维护会员整体利益为重,理性协商解决会员之间的争议纠纷。协商难以达成时,及时寻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督促公司员工按照公约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八条积极参与协会信息平台建设,认真参加协会各类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促进行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对违反公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对涉及违法的单位,依法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后续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监督电话:400-056-1779
  
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
2014年6月26日
 

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诺书:


____公司郑重承诺:
一、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自愿进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行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积极打造诚信、阳光、规范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品牌,维护民间融资秩序。
二、公司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导,在法律法规及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阳光规范运作。
三、公司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不搞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
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作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合规合法使用银行账户;公司股东不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五、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利率上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签订阴阳合同;公司不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符合股权投资有关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按要求建立健全治理结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及时核销呆坏账,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七、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不暴力催债。
八、公司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业务素质教育,督促员工恪守职业道,遵守社会公德,严守公司章程,加强自我约束,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九、公司员工不从事相近同业业务,不做虚假宣传,不诋毁同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挤占挪用公司资金;如有违反行业自律、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自觉退出民间资本管理行业。
十、公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如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自觉承担违规、违法的相应责任,自觉退出民间资本管理行业。

监督电话: 400-056-1779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