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2014-12-26
第一条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制度。
凡协会会员应遵守国家法规规章和相应的规定外,均需要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条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凡在青岛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自愿遵守本章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入会程序:
1.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书,接受本会理事会的入会指导和审查。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明,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2.本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不批准申请。
(二)退出程序:
1.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拒不交回的,及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宣告会员证明作废,视为自动退会。
2.违反《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使用协会的统一标识、统一合同文本;
(八)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市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不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不暴力催收债务;
(三)按行业要求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等,合规合法使用银行账户,建立并落实信息披露、财产分类和拨备制度,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四)遵守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相关信息,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加强单位员工行为规范和业务素质教育,督促员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约束,不从事相近同业业务;
(七)接受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八)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一)会员登记表(包括会员照片,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
(二) 会员特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备案有关事项)
(三)业务状况 (包括公司业绩、经营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的素质、与其他竞争公司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合作态度等)
(四)会员的工作记录。  
第六条 会员通信联络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微信和QQ等,方便会员之间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七条 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完成协会委派任务的情况等,均作为会员的会内工作内容予以记录,并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会员的社会工作记录。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会员必须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合规、合法开展业务,为协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相关情况均予以记录,作为确定其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退出协会时,其会内相应职务也将被自动取消。具有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后,调任者自动接任其理事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