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要闻
开展民间公司试点的有关背景
    2014-07-08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
有关说明
 
    一、省市有关文件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民间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和监管盲区,特别是其高趋利性、隐蔽性等特点,极易诱发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防范民间融资诱发金融风险, 2012年3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提出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并选择东营、临沂和8个县(市)进行民间融资规范试点工作;2013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17号),对全省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探索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2013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确定在全省层面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省政府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了政策支持,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从“地下”转为“地上”,将其纳入政府监管、行业管控,推动民间融资市场规范化、阳光化。
    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根据市领导批示,在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市金融办先后组织人员到温州、东营、临沂等地学习考察,与潍坊、日照、威海、泰安等地市金融办进行了沟通,了解各地工作思路、经验做法与发展动态,并对我市民间融资运行与风险情况、各区(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需求情况进行了摸底。在此基础上,2014年6月11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0号)。
    二、青岛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运行,主要按照以下思路进行。
    一是积极稳妥试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属于融资类机构,虽然在其他地市已有发展模式,但其业态仍不成熟。因此,推进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积极审慎,将防控风险放在首位,坚持高起点起步,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同时,统筹考虑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监管力量,对区(市)发展数量进行差异化把握。各区(市)是否开展试点由区(市)根据监管能力与社会需求自主确定,不硬性推开。
    二是严格风险防范。考虑到民间融资潜在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部分经营业务与小额贷款公司类似,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和监管上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做法,坚持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区(市)政府筛选推荐、联席会议评估、市金融办备案的规范流程;同时,完善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分类评级、分类监管等管理措施。在制度设计中,坚持找准切入口、把握关键点,力求既做到程序简单、便民利民,又做到建立防火墙、牢牢防控风险。
    三是发挥部门、区(市)监管合力。为了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由市工商、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房管、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健全联合评估、信息共享、监督管理等相应制度规定,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合力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同时,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市)政府出具风险防范与处置承诺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承担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青岛市政府文件的框架内容
    一是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主要是着眼引导民间融资规范运行、推动社会融资体系不断完善,探索建立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民间融资管理体制,维护我市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在基本原则上,主要考虑坚持自愿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循序渐进;坚持规范运作、务求实效,积极引导其依法规范运营,提高民间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各司其职、严控风险,区(市)及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风险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风险可控和有序发展。
    二是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以所在区(市)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角度,《意见》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经营区域、各类业务投资比例、私募融资条件、以及应建立的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是组织实施与设立程序。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各区(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设立程序上,考虑按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愿申请、区(市)金融办筛选推荐、联席会议进行可行性评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市金融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四是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风险防范与化解上,区(市)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市金融办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工商、民政、国土资源房管、公安、财政、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对试点工作履行相应职能、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各项工作,履行监管职能。对违反规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意见》进行了明确,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