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要闻
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08-07
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营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金融办:
    目前,我市已有18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完成备案、开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进一步加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管,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账户。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按照要求,只能在所在区市协议合作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业务往来资金必须通过该基本账户收支。严格禁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协议合作银行、其他银行开设一般账户的行为。
    二、严格规范公司形象。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在门头设计、标识使用、空间布局、环境整洁等方面按照便民利民、规范形象的要求规划、装饰。严格禁止乱堆乱放、标识不明等影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整体形象的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司业务。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格在规定区域范围内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资产受托管理等业务,规范使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合同。严格禁止利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抵押资质开展非自有资金投资业务、签订阴阳合同等违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操作要求的行为,单笔业务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金总额的30%。
    四、严格规范股权管理。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股权托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权2年内或入股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严格禁止随意、变相转让股权的行为。
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辖区试点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对其经营管理、内控风险、业务合规、形象建设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为督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做到高起步规范发展,市金融办将于8月下旬会同区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运营情况逐一进行指导、检查。
 
 
市金融工作办
20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