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要闻
李永健同志在全省民间融资机构发展现场会上的讲话
    2014-09-24
在全省民间融资机构发展现场会上的讲话
(2014年9月24日)
李永健
 
同志们:
    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上个月刚刚结束,会议对全省金融改革发展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明确了若干重点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之后,省金融办给省政府领导提交了一份《关于近期几项重点工作安排的报告》,在“加快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步伐”这个题目旁边,郭树清省长作了重要批注:成绩已经很大,但潜力远没有挖掘出来,要想更多办法,引导企业自己走阳光化的路子。这次现场会议,既是我们原定的工作安排,也是贯彻落实郭省长指示的具体行动,目的在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细化措施,完善政策,拓宽和夯实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路子。这两天大家仔细观摩了泰安市民间融资机构,深入交换了意见,几家单位作了很好的发言。根据观摩和座谈的情况,下面,我讲三层意思。
    一、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我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起步于2012年,2013年在全省铺开,标志便是去年8月份在东营市召开的现场会和10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经过上下共同努力,目前全省民间融资机构整体发展情况不错,总的可以用这样几句话来概括:发展步伐平稳加速,民间资本交投活跃,资产质量总体优良,运行风险基本可控,正面效应逐步释放,未来发展任重道远。
    (一)民间融资机构快速健康发展。截至8月底,全省已设立民间融资机构531家,注册资本274.09亿元,其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474家,注册资本272.24亿元,投资余额132亿元,累计募资6.68亿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57家,注册资本1.85亿元,1-8月份登记需求金额12.29亿元、出借金额7.09亿元,成功对接金额5.31亿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情况整体良好,1-8月份总的实现营业收入4.39亿元、利润1.93亿元。运行风险得到较好控制,8月底投资不良总额为1.16亿元,投资不良率为0.58%,远低于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
    (二)民间融资机构获得了社会认可。大家普遍认为,通过设立合规机构,使民间资金借贷在阳光下进行,是利企利民利省的大好事,也是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好办法,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增加民众财产性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地方政府对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发展,在经历了短暂的疑虑、观望之后,绝大多数都表现出了很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批有实力的企业和自然人对发起或参与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也表现出了很高的热情和迫切的愿望。我们这次考察学习的泰安市,是一个突出的代表。这项工作的直接推手是各市金融办,应该说,各市金融办具有担当作为的精神,为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赢得了政府大力支持和社会广泛参与。
    (三)民间融资机构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今年1-8月份,全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累计投资发生额201亿元,其中股权投资累计18亿元,债权投资61亿元,这两部分合计为79亿元,占累计投资总额的37.62%;短期财务性投资122亿元。粗略计算约有140亿元直接投向了实体经济,占69.7%,50%的资金直接用于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在这里我举两个泰安市以外的例子。比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全面开展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资产委托管理等经核准的业务,经营管理稳健,市场定位较准,社会反响良好,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到今年7月底的投资余额为1.02亿元,其中股权投资4190万元,债权投资3520万元,短期财务性投资2450万元,累计投资额达到3.0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58.66万元、利润370.6万元,不良投资余额为零。又如利津县金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已累计向肉牛生态养殖、棉籽油精炼、小城镇建设等本县重点项目投资6800多万元,有力助推了当地民生改善和县域经济发展。
    (四)民间融资机构监管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迈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具有独创性,基本无经验可遵循,无成例可借鉴。针对规则缺失问题,省金融办在前期摸索的基础上,已经起草了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办法》、《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计划申报指引》、《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备案指引》,征求大家意见后,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印发执行。与此同时,部分市金融办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努力加强监管工作规范化。如济南市金融办开发了民间融资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可实时监测业务信息,实现在线风险预警和投资指导;青岛市金融办借助行业协会,对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理念、统一行业形象、统一合同格式、统一宣传推动、统    一监管标准、统一投诉受理等“六统一”。目前,全省所有民间融资机构均按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机构设立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和风险提示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清醒认识民间融资机构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成绩一箩筐,问题也不少。讲成绩和讲问题,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更好更快发展。从调查研究中看到听到的,从座谈会上大家反映的,在政府层面和监管方面,大体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民间资金是当前部分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全省约80%的实体企业或多或少地曾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目前,全省共有民间资本管理机构474家,注册资本272亿元,即使放大5倍,其资金吸纳能力也只有1400亿元左右,而全省民间资本约有4000多亿元,阳光化、规范化的路子还很长,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对设立民间融资机构,社会需求很旺盛,要求很迫切,我们要把正门开得足够大、足够多。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上,夏耕副省长提出,今年年底前,要实现民间融资机构县域全覆盖,明年发展到1000家。其实按照我的想法,1000家的目标明年上半年就要达到。现在仍有部分市县对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问题认识比较模糊,行动比较迟缓,个别市迟迟没有破题。我可以旗帜鲜明地讲,通过设立民间融资机构,促进民间融资活动阳光化、规范化,为实体经济开辟一个更加便捷高效的融资渠道,这条路子没有问题,实践效果也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回答。有的地方,因为民间融资机构发展缓慢,非法集资案件一直居高不下。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既可以支持实体经济,又可以维护社会稳定,还可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对已经认准的路子,如果还不作为,只能说明你缺乏担当的精神。
    二是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首先是法规制度缺失的问题。鲁政办发〔2013〕33号文件虽然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经营等进行了总体设计,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或违规经营,企业无法可依,监管部门也处置无据;若诉至法院,同样因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依据,只能借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审理,判决结果差别较大,这些都为民间融资机构经营发展带来很大障碍。有个例子,原本基本相同的情况,宁津县法院支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合同有效;邹平县法院却认定“因原告目前无证据证实具备出借资金的资质,涉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按无效处理”。第二是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这是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是金融生态环境最重要的一环。这个问题解决起来确实有很大难度,但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裹足不前。省市县三级都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努力推进征信系统平台建设和行业信用信息整合。第三是税收和奖补政策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民间融资机构应该视作金融机构,但因为法律地位的问题,目前无法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另外,民间融资机构的主要功能就是支农支小,但也无法享受相关的奖补待遇。第四是借贷抵押缺乏支持的问题。据了解,除青岛市和个别县(市)外,在绝大多数市县,民间融资机构尚不能开展房产、土地两项抵押业务。其它方面的抵(质)押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三是监管力量和配套制度与发展要求不匹配。目前,各市金融办尚没有建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内设机构,部分明确了专人监管,大多是兼顾;绝大多数县(市、区)金融办人员很少,三五个人的居多,少的只有两人,极个别的还挂靠在别的单位,工作连应付都难,监管只好纸上谈兵、自欺欺人。已有监管人员整体上业务素质与监管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说这些仅是谈客观情况,并不否认大家的辛勤工作。监管配套制度方面,虽然已经草拟了一些规定和办法,但大多还处于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阶段。
    四是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培训服务没有跟上。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较快,从业人员来源也比较复杂,同时民间融资机构业务类型多、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分层次、分类别加强职业培训任务很重。目前这项工作刚刚提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下大力气加快推进。
    三、积极为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排忧解难
民间融资机构作为新生事物,发展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一点也不奇怪。针对大家昨天在座谈会上提出的问题,我作了一下梳理和思考,在这里作一些初步的解答。
    一是关于征信体系建设问题。这项工作各地要不等不靠,尽力而为,尽快做起来。可以从县里起步,市里作通盘考虑,将来分别联接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关于机构组织形式问题。究竟是搞成公司制还是合伙制,这个由大家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
    三是关于抵押难问题。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地的工作力度。为什么有的地方能够解决?没有解决的市要反思和学习,加大协调力度,尽早把这个问题处理好。
    四是关于法律支持问题。要积极推动各级法院设立金融法庭,还可以通过协调建立民间金融调解仲裁机构,来解决有关法律服务问题。省里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立法,争取早日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业发展条例》和《山东省民间融资监督管理条例》两个地方法规,为我省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五是关于税收奖补政策落地问题。对此,省金融办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力争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有关政策保障范围。各市也要积极作为,争取有关政策在本市率先落地。
    六是关于国有资本和外资能否进入的问题。民间融资机构,理所应当保证民间资本的主体地位。对国资进入,原则上不鼓励。外资可以放开进入。
    七是关于投资比例如何把握的问题。原则上仍然按照鲁政办发〔2013〕33号文件执行。特别是短期财务性投资,一般情况下不能突破30%的规定。现阶段,股权投资比例能否达标,不作为分类评级的硬性约束。另外,定向私募资金要定向使用,不能执行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30%的规定。
    八是关于市场定位问题。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定位就是支农支小。要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切实做到手续简便、投资快捷,可以借鉴银行业的某些做法,但一定不能生搬硬套。
    九是关于树立行业形象问题。要使用统一标识,要提高服务质量,要坚守行业底线。可以通过设立机构网站、微信平台或借助媒体宣传,树立良好形象,向社会传递正能量。
    十是关于净化市场环境问题。各级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坚持开正门、关后门、堵斜门,依法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和有关机构超范围经营等现象。
    十一是关于经营地域问题。在设区市的某个区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下步可以考虑按照分类评级情况,结合所处区域条件,允许实力强、运营好的机构,在整个城区范围内经营。在县(市)设立的机构,还要限于在本县(市)经营。
    另外,针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问题,再单独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从实践看,有这样几种相对较好的模式,可以使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维持生存或实现一定盈利。一是金融超市依托型。昨天我们观摩的泰安盛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是一个代表,这一类是由获取服务的金融组织予以反哺。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型。这种模式是通过政府提供运营费用的方式,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办成公益性组织。三是适度收费型。就是向交易双方或单独向借入方收取适当费用。各地还可以探索依托产业集群、专业市场发起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无论采取什么模式,都必须在相关机构之间建立牢固的风险防火墙,必须牢牢守住不建资金池、不吸收存款、不发放高利贷、不搞关联交易这样几条底线。
    四、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是我们既定的任务,是一条认准的路子,是现阶段一项重点工作,必须在组织领导上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研究论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反映本地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主动提建议、当参谋,争取更大的工作支持。
    (二)努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合理确定各级监管职责,厘清责任边界。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还要各自有所侧重,有所区别,错位监管,相互补充。省级主要负责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研究拟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法规。市级要承担监管主体工作,确定合理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模式。县级应负起一线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要配备适当的监管力量,并不断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三)切实做好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采取省市结合、因地制宜、分期划片的方式,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省里负责培训的整体规划和教材编写,市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适时开展对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力争每两年将高管培训一遍。
同志们,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符合山东发展的要求,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干下去。要按照一手促发展、一手强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推动民间融资机构发展实现新突破,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国庆即至,祝各位及家人国庆节快乐!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