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合同 规范使用办法(试行)
    2014-12-26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合同》),由青岛市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印制,合同文本已在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备案,并经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认可。
二、《投资合同》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合同文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此三类业务须使用该合同文本。
三、《投资合同》编号由地区代码QM(青岛民间资本)、公司代码(与备案号相对应)、合同份号(00001-99999)三个区域共2个字母和11位数字组成。签订合同时须按编号顺次签订,不得漏签、补签、重复签订。
四、《投资合同》文本经部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总经理、专家和律师审阅,如未能体现合同双方意愿,双方可增加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表达事项进行完善。
五、签订《投资合同》涉及担保合同等事项时,由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参照提供的担保合同参考样本,在确保担保合同要素齐全的前提下,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六、签订《投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正规合法使用。
七、签订《投资合同》,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须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申请拨付投资款应向合作银行提供与之相对应的《投资合同》。
八、不得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义借用《投资合同》文本从事非法违规投资或非本公司业务,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有关要求予以处理。
九、《投资合同》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不得随意处置、销毁、丢失。公司应及时将合同按类别、按年份进行存档;对作废的合同应全部收回,并注明作废事由后存档;有补充协议的,应作为主合同附件予以存档。
十、公司应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合同管理台帐,及时填写“经营情况报表”,加强对法人委托人、合同专用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一、凡因未按规定签订《投资合同》、或自行复制印制《投资合同》、或遗失《投资合同》,给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或行业协会造成损失、影响声誉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责任重大或有重大过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区(市)金融办应至少每半年、或根据需要检查辖区公司合同签订及存档情况;市金融办根据需要、或结合分类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各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民间资本管理行业协会成员单位。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