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 分类评级暂行办法
    2017-1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维护民间金融秩序,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有效识别、判断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资源,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或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及各设区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根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机构治理情况、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控制与防范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风险水平,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所属类别,并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整体分析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
真实完整原则。指收集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相关信息要客观、真实、完整,为分析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提供可靠依据。
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风险导向原则。根据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分析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评级。
第五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依据计算得分确定,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级。评价得分满分为110分(含加分10分),每项分值减扣最低可至0分。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评为Ⅰ级,得分为80至90分(含80分)评为Ⅱ级,得分为70至80分(含70分)评为Ⅲ级,得分为60至70分(含60分)评为Ⅳ级,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Ⅴ级。
(一)Ⅰ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民间资本管理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股东大力支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业务发展。
(二) Ⅱ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较为规范,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民间资本管理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股东积极支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业务发展。
(三) Ⅲ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存在不稳定因素,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控及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民间资本管理能力处于行业中游水平,股东能够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业务发展给予支持。
(四) Ⅳ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薄弱,风险管理能力低,业务发展缓慢或停滞,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获利能力差并严重影响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财务状况,股东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不足。
(五) Ⅴ级,表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股东不能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  分类依据
 
第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治理情况(20分)
    (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批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治理结构完善,有效运行,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10分)
(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召开会议未留存会议记录,无法反映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的,每次扣2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2分。(10分)
以合伙制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治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20分)
第七条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40分)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投资规范(20分)
1.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合计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70%,得5分。
2.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得5分。
3. 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30%,得5分。
4.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满足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且投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的10%,得5分。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七条(一)”直接扣减为0分。
1.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从事股票(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
2.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不能满足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融资规范(20分)
1.当年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Ⅰ级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Ⅰ级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融资额是指股东借款、发行优先股、定向私募、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各项融资金额合计。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倍数融资的,得3分。
2.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应不超过35人,符合规定的,得3分。
3.私募融资按规定针对项目进行的,得3分。
4. 对单一企业或项目融资余额不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30%的,得3分。
5.募集资金未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且在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的,得3分。
6、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列事项执行严格审查的,得5分,每违反1条扣1分,扣完为止。
(1)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自然人或法人。
(2)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3)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                                                                                                                                                                                                                                                                                                                            
(4)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
(5)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
(6)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七条(二)”直接扣减为0分。
1.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隐瞒实际情况,未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后,进行融资的。
2.超过规定的融资倍数融资的。
3.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融资,其合格投资者超过规定人数的。
4.私募融资未按规定针对项目进行的。
5.募集资金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的资金混用,且未在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所在地银行设置专门账户,未实行分账管理的。
6.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运营中,资产净额低于注册资本,以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的。
7.私募融资投资者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投入的资金,非自有合法资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未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最终出资人,未尽到审查责任的。
(1)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的。
(2)以非法集资、资金集合、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等“一带多”类型出资的。
(3)以银行信贷资金作为出资的。
第八条  业务开展情况(5分)
鼓励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重点支持“三农”及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对“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余额合计占全部投资余额的比例达到60%(含60%)以上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涉农投资、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涉农投资统计口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
第九条  风险防范情况(25分)
1.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建立了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等内部制度体系的,得5分。
2、按照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的进行了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了准备金,并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的,得5分。
3. 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损失准备计提不足的,依次及时以利润、公积金冲抵的,得5分。
4.严格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在本县(市、区)或者本设区市的特定区域(包括全市)内开展业务的,得5分。
5.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专业资质,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良好信用记录的,得5分。
存在下列情况的,“第九条”直接扣减为0分。
对不良资产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的。
第十条  信息披露情况(10分)
1、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的,得4分。
2、根据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得3分。
3.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约定了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的时间和方式,并按约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得3分。
存在下列情况的,“第十条”直接扣减为0分。
1、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数据有严重错误,或故意瞒报错报的。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未按约定履行披露义务或披露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的。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1、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达到20%及以上的。(5分)
2、当年受到市(厅)级以上文件表彰的。(5分)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向股东借款、发行优先股、定向私募、受托资产增值理财的直接评为Ⅴ级。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申请评定为Ⅰ级资格的,需向省监管局提出申请,由省监管局组织考评。连续两年申请评定Ⅰ级未达标的,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被评定为Ⅰ级的民间融资机构,由市监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对辖区内已备案民间融资机构进行分类评级,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依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Ⅰ级,监管部门积极支持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发展,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项目融资、新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七条  Ⅱ级,监管部门重点关注其薄弱环节,督促整改,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充分评估由此造成的潜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在项目融资、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第十八条  Ⅲ级,监管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管会谈,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将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项目融资、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十九条  Ⅳ级,监管部门至少每季度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最新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提高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采取限制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开展新业务、禁止项目融资、暂停受理变更申请、要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重组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Ⅴ级,监管部门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责令暂停业务、通报辖内金融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劝导其退出民间资本管理行业,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强制退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市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分类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增强监管效能。
第二十二条  分类评级数据依据:监管部门应从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账簿等有关财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财务资料、经营数据须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情况须经监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可以将分类评级工作与年审工作合并开展。每年1-4月,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人员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主监管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评级,于4月底之前完成评级工作并报省监管局备案。市级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县(市、区)主监管员开展交叉评级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级结果由市监管部门向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反馈,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存在问题的,向市监管部门报送相应整改措施。省监管局可对市监管部门提出的评级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市监管部门做好评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